
火灾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因为火灾风险的这种双重性,同时出于人们对生活、生产的消防安全需求,就产生了对火灾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客观需要,出现了对风险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行业。火灾公共责任险的出现,是为了发动全社会来关注消防安全,为不重视消防安全的商家增加运营成本,为重视消防安全的单位提供运营便利,以通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努力提升全社会的火灾防控能力。在对购买火灾保险前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指数评估以及灾后核评的单位和机构称为保险公估人。
一、消防与保险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消防与保险都是为了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火灾责任事故赔偿极易导致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安定。特别是一些火灾面较大、损失大的火灾,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我国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由于业主未对“第三方”实行公众责任保险,自身又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导致死难者家属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转嫁给当地政府,产生无数纠纷。
(三)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企业通过支付小额固定保险费,将未来可能发生的巨额经济赔偿转移到保险公司承担。在发生火灾,需要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可通过保险公司的赔款,履行赔偿责任,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保险公估人是保险监管和防火工作的共同需要
火灾保险公估人出现在保险经营现代化期间,随着业务种类的增多,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因专业受限,作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但保险公估人角色的出现能帮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从国外案例来看,保险公估人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往往以“裁判员”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火灾保险公估人将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发挥很大作用。不仅如此,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核定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在实行火灾安全评估时,火灾保险公估人会将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等与保险费紧密挂钩。公安消防机构对电气、建筑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检查测试,为火灾保险公估人提供了合理根据,也为投保单位消防安全做了评估,从而有效地进行火灾风险管理,促进消防安全,提升防灾减损能力。
三、保险公估人的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引导支持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作用将越来越大。从保险业健康发展考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从事灾后相关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目前,自主购买火灾公共责任险的商家尚少,出现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被保人对承保人的商业赔偿能力持怀疑态度;被保人对承保人的工作模式不理解,一旦赔偿目地没有达成,则弃保;广大商家、企业对当前的火灾形势认识不清,抱有侥幸心理,基于成本考虑,中小商家对于火灾公共责任险的承保不予理会。
为此,政府(消防、保险部门)要大力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正确引导,增强广大商业、企业购买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信心;引导设立火灾公估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目前已有的公估人进行业务、理论培训、评测,增加其火灾评估职能;提高保险理赔的公正、公平性,确立火灾公估人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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