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名称 |
填报内容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
受理条件 |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一、工程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申请报告到消防局或各分局消防大队受理大厅,按报建工程类别领取防火审核申报表,填写加盖公章后,将报审图纸、资料整理齐全一并报受理大厅窗口受理。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若建筑工程项目需现场踏勘核实,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现场踏勘核实,建筑单位应予配合。
四、内部审批:办案人员审核→技术复核→消防局消防支队支队长或分管支队长/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签批(或会审)→归档。(不属公示内容)
五、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到受理大厅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提示说明 |
报送材料:(一)报审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3、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4、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5、建筑平、立、剖面图6、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7、工业项目另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二 )报审建筑内装修工程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3、所装修建筑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4、所装修建筑原《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5、装修平、立、剖面图; 6、集中空调系统图及设计计算书; 7、消防系统设计图及设计计算书。 |
咨询电话 |
027-87269407 |
相关申报表 |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申报表。
建筑内部装修申报表。
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 |